l公文性质:公开
期限:定期
流水号:74279882420180326003
文号:朝旅发〔2018〕20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
为提高朝阳市旅游行业安全保障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能力,经委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印发《朝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望结合本地旅游行业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附:1、《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2、《朝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附1: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
组 长:王宏昌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张 燕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吴玉龙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量规范与管理科,科长刘国夫同志任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2:
朝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发委”)保障安全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级、各类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朝阳市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1.3.1定义
本预案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或相关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2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类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旅游突发事件可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如雨雪、暴风、冰冻、雷电等),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落石等),水文灾害(如山洪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坠落事故,淹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劫、谋杀等),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1.3.3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旅游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市域范围内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等。境外或外省市发生涉及本市外出旅游者的旅游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旅游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依照事件性质、级别和影响,指挥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朝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市旅发委建立与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市旅发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组长由市旅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旅发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动态;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保证市旅发委及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联络畅通;
(3)负责全市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和协调发布等工作;
(4)督促检查全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2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机构
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
2.2.1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部门应急预案;
(2)组织或协助召开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会议;
(3)协调领导相关科室、单位,指导有关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预警信息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发布,追踪旅游突发事件进展,并及时更新信息。
2.2.2现场应急工作组。是非常设性机构,根据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成立,视情况可由市旅发委副主任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朝阳市旅发委相关科室人员构成。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的指示前往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参与事件处理;
(2)了解旅游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传递信息,做出相应决策,或向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
(3)经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授权,对旅游突发事件受害者或家属进行慰问;
(4)受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委派,在现场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相关事宜;
(5)授权处理其他有关应急现场的工作。
2.3地方各级旅游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和指导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3旅游风险监测和评估
3.1旅游风险信息监测和收集
市旅发委建立健全全市旅游风险监测网络,与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卫计、安监、市场监督、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建立旅游风险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
市旅发委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收集旅游预警信息,接收旅游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相关部门的预警信息。收到预警信息报告或通报后,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风险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收集旅游预警信息。
3.2旅游风险评估
根据目的地旅游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将目的地旅游风险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红色)、Ⅱ级严重(橙色)、Ⅲ级较重(黄色)、Ⅳ级一般(蓝色)四个等级。
市旅发委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建立旅游突发事件评估机制,加强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协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或主动收集到旅游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同时采取措施预防事件发生或降低事件发生的危害性。遇有无法确定的情形,应当形成风险等级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
市旅发委收集到旅游风险信息,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协调发布预警信息。
4旅游风险预警
4.1分级响应
与评估确定的风险级别对应,进行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响应。
4.1.1红色预警响应
(1)视情发布红色旅游预警信息,警告旅游者不要赴该地旅游,警告已经在该地的旅游者尽快撤离;
(2)及时组织分析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密切注意相关地区安全状况变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估提出新的预警建议;
(3)及时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
(4)视情况建立进出相关地区的旅游者台帐,掌握相关地区最新的旅游者滞留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受旅游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与专业救援力量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前沟通,做好旅游者就地防护、转移、撤离和疏散相关准备。
4.1.2橙色预警响应
(1)视情况发布橙色旅游预警信息,劝告旅游者尽量不要赴该地旅游,劝告已在该地的旅游者高度关注旅游风险、视情撤离;
(2)及时组织分析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密切注意相关地区安全状况变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估提出新的预警建议;
(3)及时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
(4)视情况建立进出相关地区的旅游者台帐,掌握相关地区最新的旅游者滞留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受旅游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与专业救援力量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前沟通,做好旅游者就地防护、转移、撤离和疏散和相关准备。
4.1.3黄色预警响应
(1)视情况发布黄色旅游预警信息,提醒赴该地和已在该地的旅游者密切关注旅游风险;
(2)密切注意相关地区安全状况变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估提出新的预警建议。
4.1.4蓝色预警响应
(1)视情况发布蓝色旅游预警信息,提醒赴该地和已在该地的旅游者注意旅游风险;
(2)密切注意相关地区安全状况变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估提出新的预警建议。
4.2预警信息发布
(1)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朝阳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第一时间发布、调整、解除针对所辖区域的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2)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立即如实向市旅发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向市旅发委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旅游突发事件涉及到港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事故报告
5.1报告主体
(1)旅行社、随团导游、领队和其他工作人员;
(2)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发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3)旅游者;
(4)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5.2报告程序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案。旅行社派出人员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旅行社。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形成文字信息,报市旅发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旅发委及时将经过核实的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程序上报辽宁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更正和补充旅游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旅游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瞒报、不报或故意迟报,不得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
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3报告内容
5.3.1初次报告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死伤人数和持续危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和原因初步分析;
(3)事件处置情况和简要计划;
(4)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3.2阶段报告(视情况)
(1)事件的最新情况、勘误和补充;
(2)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计划。
5.3.3总结报告(视情况)
(1)有关部门对事件的鉴定结论;
(2)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
(3)对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5.4报告时限
每级报告主体自接报时起至报送上级单位时止,间隔不得超过40分钟。
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同时应在报告中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
5.5责任追究
故意瞒报、迟报、不报或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
6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配合本级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超出事发地旅游管理部门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根据事发地旅游管理部门的请求,帮助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
事发单位要组织做好对旅游者的救援和安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的。
6.1分级响应
6.1.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县级专项预案,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1.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响应)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预案,同时报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超出其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1.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Ⅱ响应)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省 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启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1.4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市旅发委接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旅发委进行应急处置。
视情况建立并更新事发地滞留游客台帐;评估事态严重程度和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和旅游预警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出境游或外国公民入境游时,及时与外事部门随时联系沟通。
6.2响应级别变更
旅游突发事件程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6.3信息发布
市旅发委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发布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事发地旅游者滞留情况、安全撤离情况等相关信息。
6.4响应终止
6.4.1应急响应终止标准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结束;
(3)威胁和造成的损害得到控制;
(4)受危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6.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度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由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明确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旅游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的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消除旅游突发事件的短期影响,防止次生、衍生灾害。
7.2调查与评估
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事发地及全市旅游行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7.3恢复重建
因应急需要紧急征用物资,应当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原样归还。有损毁或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具体需求,确定支援建设重点,通过政策倾斜、协助规划、人力资金支持等形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8应急保障
市旅发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和旅游者的基本生活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市旅发委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应当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8.2基本生活保障
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到旅游突发事件中受灾旅游者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受伤能得到及时治疗。
8.3医疗卫生保障
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旅游者及临时安置的旅游者提供药品、卫生和医疗设备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及时开展疾病疫情的预防预控工作,确保旅游者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4交通运输保障
市旅发委及时与铁路、民航、公路和水运等部门沟通协调,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事发地旅游者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最近的安全区域。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旅发委建立健全与电信部门的应急协调机制,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市旅发委建立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确保能及时获知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并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获取信息。
8.6救援力量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与本地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旅游景区要与本地区商业化救援力量和各种专业社会团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保证游客得到及时妥善的救援。
9监督管理
9.1宣传教育和培训
朝阳市旅发委与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有计划地组织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指导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9.2预案演练
市旅发委和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记录及时对预案内容进行修订,确保可操作性。
9.3责任与奖惩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10附则
本预案由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各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朝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